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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暂行办法 (苏政办发(2000) 156号)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19-10-24 阅读:

第一条为加强高等职业教育的宏观管理,保证高等学校的教育质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及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高等职业学校是指以高等职业教育为主、培养高等专科层次人才

的学校。

第三条省教育厅根据全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人才培养目标以及现有高等学校的分布状况等,统筹规划全省高等职业学校的布局。

第四条设置高等职业学校,必须配备具有较高政治素质和管理能力、品德高尚、熟悉高等教育、具有高等学校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专职校()长和副校(),同时配备具有从事高等教育管理工作能力的管理人员。

第五条设置高等职业学校必须配备专、兼职结合的教师队伍,其人数应与专业设置、在校学生数相适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专任教师一般不少于100,其中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不低于本校专任教师总数的25%

第六条高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在校学生规模应不少于2000,建校初期,必须有与学校的学科、规模相适应的土地、校舍和教育教学设施,以保证教学、实践环节和师生生活、体育锻炼与学校长远发展的需要。生均教学、实验、行政用房建筑面积不低于20平方米,交园占地面积一般应在150亩以上,必须配备与专业设置相适应的能够满足教育教学需要的实习实训场所、教学仪器设备和图书资料。

第七条设置高等职业学校必须开设4个以上专业,课程设置必须突出商等职业学校的特色。实践教学课时一般应占教学计划总课时40%左右:必须开设外语课和计算机应用课并配备相应的设施。

第八条设置高等职业学校所需基本建设和事业经费,必须有稳定、可靠的米源。

第九条新建高等职业学校应具有高等职业技术教育特色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健全的教学管理制度

第十条高等职业学校名称一般为"xx职业技术学院""xx职业学院"

第十一条设置高等职业学校应由学校所在地省辖市人民政府或主管厅局向省政府提出申请,申请报告对拟建学校名称、校址、人才培养目标、发展规模、领导体制、师资力量、经费来源以及现有条件提出明确的意见

第十二条设置高等职业学校的审批程序,一般分为审批筹建和审批正式建校招生两个阶段,完全具备建校招生条件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建校招生。

第十三条省政府授权省教育厅对拟建学校的申报文件进行审查,并委托全省高等学校设置评议委员会进行考察、评议,评议合格后由省政府批准设置,并抄报教育部备案。

第十四条高等职业学校的筹建,由省教育厅审批,筹建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

第十五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高等职业学校,视其不同情况,限期整改、停止招生或撤销学校建制。

()虚报条件建校招生的:

()超过筹建期限未具备招生条件的:

()教师配备和办学条件与发展规模不相适应的;

()学校教学和管理制度不健全、教育质量得不到保证,社会反映较差的